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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7年 - 107 高考二級 金融保險法規(包括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72438
科目:金融保險法規(包括銀行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等法律及其相關法規)
年份:10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A 股份有限公司為股票已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之金融控 股公司,其子公司包括經營銀行、證券、保險、期貨等各項金融相關業 務,該金融控股公司在業務經營之範圍有關對於客戶資訊應用之規範, 試請檢具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⑵A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在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 其他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等相關資料,金融控股公司法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前與修正後有何不同規範?(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kvhome

金控法43II原採選擇退出制而低於個資法保障標準,尤以金控業與消費者之資訊、地位、財力不對等實況,其獲得個資之質或量又較其他行業多且深,本於金控業可因取得客戶資料獲得經營利益,且有較大能力分散風險,自應負擔較大義務之倫理,對此行業規範更不應低於個資法保障標準,以避免人格權受到廣泛侵害而悖離人民法感情。

修正後改採選擇加入制,明訂金控子公司間除姓名地址外,共同蒐集、處理及利用客戶個人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應依個資法辦理,避免金控子公司間共同利用客戶個資進行行銷或商業行為,行為個資法之法律漏洞。

舉例金控集團之A公司與B公司若欲互相運用其客戶資料,由於雙方蒐集資料應均有其特定目的,故A將資料提供給B時,即可能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故應符合個資法20I,如另行經過當事人書面同意,方符合選擇加入制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