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簽會計師:確認查核工作是否遵循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以及工作底稿是否有足夠且適切的證據支持其對財務報表所表示之意見,並出具適當之查核意見。
副簽會計師:又稱冷靜複核,確認事務所「品質管制政策」已確實執行,確認查核團隊是否遵循一般公認審計準則執行,提出「第二次意見」。
出具查核報告前兩位會計師可出具不同意見,加以討論,並做成相關工作底稿,
於出具查核報告時,兩位會計師須出具相同之意見,且對外兩位會計師並無區分主簽副簽,且責任一樣重。
副簽之會計師應該不得擔任案件品質管制複核人員吧?
46號,第32條沒提到副簽會計師呀 X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