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構混凝土施工規範 12.2.4
12.2.4除另有規定者外,混凝土之養護期間應按下列規定:
(1)早強混凝土至少須持續養護3日。
(2)一般混凝土至少須持續7日,惟若作圓柱試體放在構造物附近以同樣之方法養護,當平
均抗壓強度達fc′之70%時,可以停止保濕措施。
一般混凝土在常溫適當養護者,其三天之強度約為28天強度之三分之一,七天之強度約為28天強度
之三分之二,早強混凝土之三天強度即可達到28天之三分之二。惟添加摻料之混凝土強度會有所改變,
應實際測試以決定養護天數;摻用卜作嵐材料者,養護時間應酌加延長至平均抗壓強度達fc′之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