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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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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6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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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67083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67083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
106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三、審計法第 1 章明定通則,第 3 章明定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審計,以及第 4 章明定財 物審計;試依上述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⑶各機關對於所經管之財物,已達報廢程度時,必須報廢,其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應報審計機關查核,試問該一定金額目前訂為多少元?(2 分)由何機關核定?(2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司三-檢事官
3000萬
詳解
提供者:涼麵
金額為3000萬 且其金額由行政院訂定審計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