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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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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重複)#52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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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重複)#52678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5年 - 105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會計: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重複)#52678
科目:
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
105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請依序回答下列問題:
申論題內容
⑶各機關或基金決算之編送、查核及綜合編造,應依相關規定辦理。請依決算法第 9 條之規定,說明各機關或基金在年度內如有變更者,其決算應如何處理?(8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a
一、機關或基金名稱更改者,其決算由更名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 二、數機關或基金合併為一機關或基金,未合併前之決算由合併後之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代為分別編造。 三、機關改組或基金改變或其管轄移轉者,由改組後之機關、改變或移轉後之基金主管機關一併編造。 四、機關改組、變更致預算分立或基金先合併而後分立者,其為分立期間支決算由原機關或基金主管機關編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