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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高等考試_三級_智慧財產行政:智慧財產法規(包括專利法、商標法及著作權法)#54214
科目:智慧財產權法
年份:105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二、A 係一日本公司,製造以植物萃取物為原料的化粧品,2010 年 A 於臺灣註冊「陽光 戀人」商標,指定使用於化粧品。B 為 2011 年設立的臺灣公司,亦製造以植物萃取 物為原料的化粧品,B 十分喜愛「陽光戀人」商標,多次向 A 洽談讓與或授權使用 「陽光戀人」商標事宜未果。經 B 調查得知,自「陽光戀人」商標註冊迄今(2016 年 7 月),在臺灣無法購得「陽光戀人」化粧品,亦即 A 並未於零售市場使用此商標, 遂按商標法提出廢止「陽光戀人」商標的註冊,欲於廢止後重新申請註冊「陽光戀 人」商標。A 於廢止程序中主張,臺灣一般消費者雖無法購得「陽光戀人」化粧品, 但 2010 年「陽光戀人」註冊後,A 即與臺灣公司 C 簽訂契約,約定由 C 負責銷售「陽 光戀人」化粧品,並於 2012 年自日本出口一批價值約 2 萬元新臺幣的「陽光戀人」 化粧品至臺灣,現存放於 C 的倉庫,同時 A 向商標專責機關提交其與 C 的契約、進 出口文件及商品存放於 C 倉庫的證明,強調其確有使用該商標,但由於 C 尚未完成 行銷計畫,因此商品尚未進入零售市場。

申論題內容

⑶商標專責機關應否廢止 A 的「陽光戀人」商標的註冊?(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