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於公訴程序中不得提反訴
依本法第338條:「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公訴程序中並無此一制度設置,且反訴需與自訴事實相關,還需要符合自訴規定,乙被提起公訴後,原告為檢察官,不得對檢察官提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