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觀護人、行政執行官、警察事務官財經實務組、檢察事務官電子資訊組、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4891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98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甲係某大學法律系畢業,在 A 公司擔任法務人員,A 公司負責人乙因該公司之債務 糾紛與 B 公司負責人丙起爭執互毆,乙憤而持槍射殺丙,丙經及時送醫倖未死亡, 乙臉部亦受有擦傷。乙經警方逮捕移送檢察官訊問後,聲請法官裁定將乙羈押。試 問:

申論題內容

⑶承上述⑵,乙被提起公訴後,可否於審判程序中反訴丙傷害、詐欺?(7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kamui

(一)乙於公訴程序中不得提反訴

依本法第338條:「提起自訴之被害人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而被告為其被害人者,被告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公訴程序中並無此一制度設置,且反訴需與自訴事實相關,還需要符合自訴規定,乙被提起公訴後,原告為檢察官,不得對檢察官提反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