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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關務特種考試_四等_關稅會計:會計審計法規概要(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61366
科目:公職◆會計審計法規(含會計法規概要)
年份:106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試回答下列各小題:

申論題內容

⑶承第⑵題,有何動支上之限制?(7 分)

詳解 (共 8 筆)

詳解 提供者:fmjdtmb
第一預備金:不可超出經常支出1%,經立法院刪除之科目不在此限 第二預備金:不受限制
詳解 提供者:nva45qc3

一、(三)預算法第22條規定:「預算應設預備金,預備金分第一預備金及第二預備金二種:
             一、第一預備金於公務機關單位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不得超過經常支出總額百分之一。
             二、第二預備金於總預算中設定之,其數額視財政情況決定之。
             立法院審議刪除或刪減之預算項目及金額,不得動支預備金。但法定經費或經立法院同意者,不在此限。
             各機關動支預備金,其每筆數額超過五千萬元者,應先送立法院備查。但因緊急災害動支者,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sam2325347
第一預備金再動支上是由原機關因法定經費不足而身申請動支 第二預備金是因事實需要、正是臨時需要或增加業務量所需
詳解 提供者:拚國考的小女子
第一預備金為經常支出的百分之一 經立法院審議刪除項目不可動用,但立法院同意或法定經費不在此限
詳解 提供者:sam2325347
第一預備金:動支條件:各機關遇經費不足時,依法動支 第二預備金:動支條件:增加業務量、因事實需要、因政事臨時需要
詳解 提供者:夏洛克

預算法§64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預算法

§70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詳解 提供者:Bobo Han

(1)第一預備金 各機關執行歲出分配預算遇經費有不足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轉請中央主計機關備案, 始得支用第一預備金,並由中央主計機關通知審計機關及中央財政主管機關。 (2)第二預備金 各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 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A.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B.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C.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詳解 提供者:sam2325347
第一預備金:原機關因法定經費不足,而申請依法動支 第二預備金:因政事臨時需要 因事實需要 因增加業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