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4條規定,公務人員任其現職不滿一年,如係升任高依官等職務者,得以前經銓敘審定低一官等職務合併計算,辦理高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2.准此,丙得併同當年委任職務年資,辦理薦任官等年終考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