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經營賭博性電子遊戲場,為免遭管區派出所取締,涉嫌行賄請求警員
乙惠予照顧,不要動輒取締,並約定由甲自民國(下同)100 年 12 月份
起,每月交付新臺幣(下同)20,000 元給乙。調查局線民丙,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向調查局密報稱:「曾聽聞甲曾向顧客表示,安啦!管區
警員乙,已打點好了。」經製作調查筆錄在案。調查員懷疑甲、乙二人
涉有不法情事,為過濾線索的真實性,於翌日12月 21 日自行秘密監聽,
發現甲、乙二人之通話內容提及「茶葉好了,有空過來喝」等曖昧用語。
調查員研判是二人約定之暗語,遂於同年月 28 日檢具丙告發之調查筆錄
及上開監聽譯文,洽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監聽甲、乙
二人手機號碼的通話。法院核准聲請,並於通訊監察書上載明監聽期間
為:「自 100 年 12 月 30 日上午 10 時起至 101 年 1 月 30 日上午 10 時止」。
調查員於 101 年 2 月 1 日通知甲、乙二人到案說明,甲、乙均否認犯罪。
偵查中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丙,丙具結後供稱:「向調查員所供全是
道聽塗說」,檢察官認為丙於調查局之供述較為可信,偵查終結,以甲、
乙分別涉犯違背職務行賄、受賄罪,於 101 年 5 月 1 日提起公訴。檢察
官並提出線民丙之調查筆錄、監聽之錄音光碟及監聽譯文,作為證據。
其中,監聽譯文是由調查局人員製作但未經簽名,內容則載明:「兩手
機通話時間為 100 年 12 月 31 日 XX 點 XX 分至 YY 分…甲手機發話:…
茶葉好了可以來喝了…乙手機回話:謝謝啦!馬上過去喝。下個月初,
可能有自強活動(意指分局有擴大臨檢之暗語)」。
檢察官於起訴書中,除指明甲、乙二人於 100 年 12 月 31 日行賄、受賄
20,000 元外,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追加起訴甲、乙二人 101 年 1 月
份之行賄、受賄之犯行。經法院審理結果,認為甲、乙 100 年 12 月份
之行賄、受賄部分固然成立犯罪,但檢察官追加起訴 101 年 1 月份的部
分,屬犯罪不能證明,遂於判決主文就 100 年 12 月份甲之行賄,乙之
受賄,分別論處罪刑;對於追加起訴部分,認為不成立犯罪部分,未於
主文另為宣告,僅於理由說明追加起訴部分,犯罪不能證明,爰不另為
無罪之諭知。試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