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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37573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法部分)
年份:103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一、甲繼承父親在臺北大安路上的一層公寓,打算利用該層公寓經營咖啡廳,找來好友 乙商議此事,乙贊成甲之決定,並表示贈與兩台全新咖啡機給甲作為開業賀禮, 甲欣然同意,並指定品牌與型號,乙即向代理商丙訂購兩台甲所指定之 M 牌營業用 S-600 型半自動咖啡機,總價新臺幣(以下同)60 萬元,丙表示乙訂購之型號剛好 沒貨,已向國外製造商訂購,運至臺北約須一個月時間,乙與丙兩人因此合意訂定 清償期為兩個月後的 12 月 1 日,並約定由丙直接將機器交付給甲,甲對丙亦有直接 請求權,甲表示同意,乙與丙同時又約定,若發生給付遲延,遲延之一方即須支付 5 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遲延時間若超過一個月,雙方皆可任意解除契約。 問:

申論題內容

⑶若丙提出給付後一個月,乙仍未支付價金時,丙是否即可行使約定解除權解除買賣 契約?丙之後應如何向乙或甲主張權利?(1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