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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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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79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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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108年 - 108-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79830
科目: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08年 - 108-2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民法與民事訴訟法(二)#79830
科目:
民法與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及民法與民事訴訟法綜合題部分)
年份:
108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一、甲於民國 108 年 4 月 20 日對乙、丙及丁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丙及 丁三人連帶給付甲新臺幣(下同)45 萬元,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丙、 丁及戊三人於 90 年 2 月 5 日連帶向甲借貸 45 萬元,乙同意為連帶保證 人,約定借期一年,迄今均未清償,為此請求乙、丙及丁分別履行保證 債務及借款返還債務。對此,乙否認其曾為保證人,丙抗辯甲未交付該 借款,丁則主張甲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期間而拒絕給付。試問:
申論題內容
⑶若戊輔助被告而參加訴訟後,法院判決甲勝訴並告確定。甲嗣後對戊 起訴,請求償還系爭借款,戊得否主張甲並未交付該借款?(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