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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7年 - 097年高等三級暨普通普_人事行政#32717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97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三、試回答以下有關公教人員保險制度(以下簡稱公保)之規定:

申論題內容

⑶ 眷屬喪葬津貼之給付規定。(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三)依本法第34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而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給與喪葬津 貼:

1.父母及配偶,給與三個月。

2.子女之喪葬津貼如下:

(1)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者,給與二個月。

(2)已為出生登記且未滿十二歲者,給與一個月。

符合請領同一眷屬喪葬津貼之被保險人有數人時,應自行協商,推由一人 檢證請領;具領之後,不得更改。有協商不實,致損及其他被保險人權益 時,由具領人負責。 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其喪葬津貼應 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