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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2年 - 102年關務人員、102年稅務人員、102年海岸巡防人員、102年移民行政人員、102年退除役軍人轉任、102年國軍上校以上軍官轉任考退除役特考四等_人事行政#31343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2年
排序:0

題組內容

四、下列每段敘述中均有錯誤,請以正確法規予以更正並說明之。(25 分)

申論題內容

⑷某丁因案被判刑定讞,同時被褫奪公權在案,其服務機關將其移送公務員懲戒委 員會懲戒,此時其懲戒案仍得審議,以追究其行政責任。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1.褫奪公權者,係剝奪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丁既受褫奪公權宣告,形同被撤其現職,於其間內無再任之可能,又刑法規定褫奪公權係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其期間大於懲戒法之撤職處分之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故無再受其他懲戒之必要,爰依懲戒法第56條規定,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者,應為免議之判決。

2.然前項規定係因修法前,撤職為最嚴厲之懲戒處分,受褫奪公權形同撤職,受懲戒者自無再受其他處分之必要,惟修法後最嚴厲之處分為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公務員;是以丁雖受褫奪公權宣告,於期間過後仍有再任公職之可能,故本案不宜逕依懲戒法第56條認應為免議判決。

3.另懲戒法第56條並非規定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者,即應為免議判決,係「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者始得為之,保有一定裁量權,故本丁之懲戒案,懲戒委員會應視情況認丁之惡行是否有高於撤職處分之必要者,予以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