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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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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 - 97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國境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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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
試卷:97年 - 97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國境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3170
科目: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97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97年 - 97 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行政警察人員、外事警察人員、刑事警察人員、公共安全人員、犯罪防治人員預防組、交通警察人員交通組、交通警察人員電訊組、國境警察人員、水上警察人員、警察法制人員:刑法與刑事訴訟法#33170
科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年份:
97年
排序:
0
題組內容
四、送達文書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由司法警察行之。甲係刑事被告, 住於台北市大安區,乙係轄區司法警察,依法送達甲 97 年 7 月 1 日審判期日傳票, 問下列送達是否合法,試分別說明之:
申論題內容
⑷ 乙赴甲住所三次均無人在家(中、午、晚各一次)乃在信箱內留字條,請甲至轄 區派出所向乙領取傳票。(7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