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關公務人員參加競選乙節,依據本法第11條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公務人員依前項規定請假時,長官不得拒絕。
2.有關請所屬公務人員同事兼任會計乙節,依據本法第5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另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