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某甲應普通考試及格,取得簡任第三職等任用資格,如欲晉升至薦任官,得參加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稱任用法)15條"升官等考試"及本法第17條"升官等訓練"
1.升官等考試:
參照升官等考試法第4條,依法銓敘審定合格之委任、委派第五職等人員服務滿三年,且取得該職等本俸最高俸極,得應薦任升官等考試,及格者則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2.升官等訓練:
依法任用之委任第五職等人員,且已續該職等本俸最高俸級,於最近三年內年終考績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者,並經普通考試、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或本法施行前分類職位為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考試及格者,經升官等訓練合格者,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
(二)取得任用資格後,尚需經公務人員陞遷法之"內陞"途徑辦理之:
1.機關決定甄補方式:
由人事單位呈請機關首長,決定職缺由內陞或外補方式為之
2.編列升遷甄審名冊:
人事單位就具擬勝任職務任用資格者,依資績原則,造列名冊並附上相關佐證,經機關首長交與甄審委員會審查。
3.甄審委員會:
甄審委員會,得以面試或其他測驗方式,秉持專業、超然、客觀態度排定遴用順序及候選人名單;但如具書面或其他證據證明無須經甄審委員會審查,不必列入甄審名冊。
4.機關首長圈定人選:
如出缺一名,機關首長逕由簽報前三名中圈定之,但如出缺二名以上時,得由陞遷人數之兩倍中圈定人選;另外,如機關首長認為候選人名單不滿,可依原程序退回,要求以其他法定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