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簡稱社維法)與他法處罰之比較
1. 行政罰法處罰種類
行政罰,係指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上之特定目的,係對於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所加之裁罰規定,其裁罰方式,概以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方式為之,行政罰種類包含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
2. 社維法處罰種類
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簡稱本法)處罰的種類,依第19條規定,分為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沒入、申誡,除拘留以外,皆屬於行政秩序罰。
(1) 與其他法規相似處
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罰鍰屬行政制裁種類;拘留、罰鍰、沒入與刑法的拘役、罰金、沒收類似。
(2) 與其他法規相異處
拘留屬對於違法義務較重者之處罰,以剝奪人身自由為手段,此一設計與其他行政法規顯有不同。
(二) 拘留之爭議
一、拘留性質
拘留係於一定期間內拘束違法行為人於拘留所,屬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拘禁」,乃直接剝奪其人身自由之處罰。此等侵犯人身自由之處罰方式,除應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外,亦應符合憲法第八條第一項所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二、保留拘留制度理由
社維法是用以規範違反淺顯道德之輕罪事項,國外亦有立法例,對於違反潛顯道德之行為,以拘留為手段,對於富人違序行為,若僅科以罰鍰,根本無關痛癢,如以拘留罰,才可能阻止再犯的機率。
三、廢除拘留制度理由
社維法拘留設計上由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罰,多數學者認為既有剝奪人身自由之處罰,縱然由法院決定,亦不符合比例原則。
拘留罰之設計,無異是容許於刑罰權以外的另一種自由剝奪制裁之存在,如果最後再將智財權還給法院,即失去刑事罰賀秩序罰之意義,也可能有將刑罰手段秩序罰化的危險。
管見認為,刑罰既有較輕的拘役處罰,另以拘役設計,實則紊亂制裁法體系,此外,保留拘留制度,很可能會使警察機關假借拘役知名行犯罪偵查手段之實,違反正當法律原則與比例原則,故管見主張廢除社維法拘留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