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二級_人事行政:各國人事制度研究#31766
科目:各國人事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功績制」(merit system)是現代國家人事制度設計的主要精神之一,試說明美國 1978 年文官改革法揭示的九項功績制度原則(merit principles),並舉我國人事法 制相關規定佐證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美國九項功績制度原則對照我國相關規定
(一)取才應自社會各階層,包含升遷應行公平公開公正方式為之
1.用人取材應具代表性,於我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6條規定,為因應特殊性質機關之需要及保障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之就業權益,得舉行特種考試。
2.至選才方式之原則,依我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試,以公開競爭方式行之;及公務人員陞遷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陞遷,應本人與事適切配合之旨,考量機關特性與職務需要,依資績並重、內陞與外補兼顧原則,採公開、公平、公正方式,擇優陞任或遷調歷練,以拔擢及培育人才。
(二)人事管理應公正衡平,並尊重隱私與憲法所定權利
我國並無強調人事管理應公平公正之規定,類似不得有差別待遇等之憲法位階原理原則及相關權利,自不應牴觸與尊重,而隱私部分則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予以明確規定。
(三)同工同酬
1.我國無相關法律明言規定,實務上亦無此原則可言,僅有部分規定得見其端倪,「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任用,應本專才、專業、適才、適所之旨,初任與升調並重,為人與事之適切配合;及「公務人員考績法」第2條規定,公務人員之考績,應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之旨,作準確客觀之考核。
2.前揭任用法規定職務依繁、簡、難、易列等,加上其任用原則搭配俸給法規定,即有職務困難者列高職等,由適當人員充任並領高職等奉給,反之亦然,至考績法部分得獎勵優秀者;以上皆有同工同酬之意涵。
(四)公務員之廉政、品行、功德心應予高標準
我國「公務員服務法」即有相關規定,賦予公務員極高標準,雖僅為訓示規定,另有「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務員懲戒法」、「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規定以整飭官箴。
(五)人力運用應具經濟而有效
此得見於前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條規定,然我國實務上難有此原則之適用。
(六)表現良好之人員予以留用,工作情形未盡適當者,應予改正,不適任者,革除其職
1.我國考績法則有獎優汰劣之規定,懲戒法則將犯行重大而不適任者淘汰,另公務人員退休法第7條規定,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者,予以資遣。
2.考試院有研擬考績法修正草案,其考列丙等者,留原俸級,並輔導改善;第二次降一級改敍,無級可降時,比照每級俸差減俸,並輔導改善;第三次應辦理資遣或依規定退休。
(七)應用有效之教育訓練,以達改善工作之目的
我國「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有相關規定,除基礎訓練、升官等訓練及其他法定訓練外,各機關得視需要辦理在職訓練,或選送進修。
(八)保護公務員不受專斷偏私或政治迫害
1.「公務人員保障法」第1條開宗明義,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而定,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15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益,不得因拒絕從事本法禁止之行為而遭受不公平對待或不利處分。
2.「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1條規定,乃俗稱起身放炮條款,係為避免機關首長濫用權力,挾怨報復或安排暗樁等侵害公務人員權利之規定。
(九)公務人員之合法揭露、應保護之
我國有「公務人員保障法」、「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及「證人保護法」等相關規範,惟尚欠直接對於貪污及重大行政違失等不法資訊揭露者之保護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