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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6年 - 96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律師、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暨普通地政士會計師#33599
科目: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年份:9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食品有限公司」資本額新臺幣 3,000 萬元,公司董事長甲,有鑒於 股東乙之財務困難,乃將其所投資公司的資金新臺幣 200 萬元發還給 乙。又甲為擴充公司之廠房並添增設備,乃向銀行借款新臺幣 2,000 萬 元為期 5 年。旋甲將公司之資金新臺幣 2,000 萬元貸與有業務往來之「B 農牧有限公司」為期 3 年。試問上述甲之行為是否合法?請分別附理由 以對。(2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圓圓

(一)將股東乙投資之200萬資金返還給乙,不合法:

依據公司法第9條第1項之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董事長甲由於股東乙有債務之困難,擅自將股款發還給股東乙,甲應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外,董事長甲與股東乙應賠償公司及第三人之損害。

(二)將公司資金2000萬貸與有業務往來之B公司,合法:

依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帶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依據上述可知,A公司貸與乙公司2000萬,A公司之企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為1200萬,雖超過A公司之淨值之百分之四十,但A公司貸與B公司,係屬於有業務往來者,並沒有貸與之限制,故A公司貸與B公司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