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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年地方四等-現行考銓制度概要#35519
科目:公職◆考銓法規(現行考銓制度)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下表是錢科員和顏科員兩人之最近三年考績結果。請說明錢科員和顏科員兩人各自 獲致何種考績獎懲?另顏科員在 104 年之考績結果經銓敘部審定前、後,各有何救 濟管道?(25 分) 102 103 104 錢科員(薦任第 6 職等) 甲 乙 甲 顏科員(薦任第 7 職等) 乙 丙 丁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Jui-Fen Chang
甲等: 晉本俸一級,並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等級或已敘年功俸級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予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級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乙等: 晉本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已達所敘職等本俸最高俸級者或已敘年功俸者,晉年功俸一級,並給與半個月俸給總 額之一次獎金。 已敘年功俸最高俸者,給予一個半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丙等:留原俸級。 丁等:免職。 又考績之升職等規定如下: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如下述: 1。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 等之任用資格: (1)二年列甲等者。 (2)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 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 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