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乙直轄市政府丙機關於 X1 年 12 月 20 日收到中央政府甲機關補助 X2 年度辦理 X 計畫款項 800 萬元,尚未符合甲機關所規定應列入其地方預 算之條件;X2 年 1 月 11 日丙機關依規定將補助收入列入 X2 年度地方 總預算,並經其市議會審議通過,同時將預收款項轉正認列補助收入。 截至 X2 年底止,X 計畫尚未完成結報驗收,丙機關僅支付相關業務支 出計 480 萬元,故甲機關通知其應先行繳回 X 計畫之部分賸餘款 240 萬 元。X3 年 3 月 31 日,丙機關辦理 X 計畫之結報驗收,並將其餘賸餘款 80 萬元繳還甲機關。依中央政府普通公務單位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試作甲機關於下列格式所列各該日期應有之會計分錄。 (25 分)
(格式無須重新謄寫,僅回答甲、乙、丙、丁、戊之正確分錄即可;各項 分錄之會計科目應以第四級科目名稱為準,若無分錄亦應註明之,否則皆不予給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