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申請意義: 土地權利登記申請時,代為其他權利人一併申請變更登記 代理申請意義: 土地權利變更時,委託代理人必須附上委託書代理申請 共同點: 都不是土地權利人或土地義務人會同登記,是土地登記特殊方式 不同點: 1.代為申請是民法的法定代理/代理申請是民法的意定代理 2.代為申請人是法定特定關係人,代理申請人通常是業者,土地登記代理人必須要有相關執照的地政士 3.代為申請只是合用法令情況上規定的情形,代理申請適合用在一般情形 4.代為申請不需要附上委任書,但是代理申請必須附上委任書即委託相關證明文件
代為申請狀況: 1.共有人依照土地法34-1條規定,共有土地處份.變更或設定負擔,因取得不動產權者,要代為申請變更登記. 2.繼承登記時有2人以上的繼承人辦理登記,因部分的繼承人無法會同登記時,由其中繼承人代為辦理公同共有不動產 3.公同共有土地或建物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得到的公同共有不動產,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4.依據法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由部分共有人提出法院判決書或相關文件,為全體共有人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辦理完共有物分割登記時,應通知其他共有人辦理換發書狀. 書狀由繳納完登記費後再繕發. 5.基地辦理分割或合併變更登記時,基地號有變更,基地權利人和建物權利人不同時,由基地權利人代為申請變更登記或是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變更登記. 除建物所有權人自行辦理外,應通知建物所有權人換發或加註建物所有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