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所謂登記完畢: 土地登記完畢時點有二,依其登錄方式不同 茲悉述如下:
1. 紙本: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登依土地登機規則登記於登記簿後,經校對完畢,加蓋登記簿及校對人員銘章後,為登 記完畢
2.電腦: 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依登錄格式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畢後,為登記完畢
(二) 土地登記錯誤或遺漏,登記機關之處理:
土地法第69條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於登記完畢後發現登記錯誤或遺漏時,非以書面聲請該管上級主管機關查明核准後,不得更正。但登記錯誤或遺漏,純屬登記人員之疏失,並有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由登記機關逕行更正之。更正要件如下:
1.須由登記人員或利害關係人申請: 所謂登記人員,係指於登記機關內從事登記作業之人。所謂利害關係人,乃與土地權利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人
2. 需於登記完畢後申請 : 所謂登記完畢,係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完成登記、校對、加蓋登記簿及校對人員銘章後,始為完成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