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一項第七類,指凡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而持有各種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所生之增溢,均屬之 所謂交換,亦包括政府依法照價增收,或因財產受損害而受到的賠償
(二)1.財產或權利原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的成交價格減去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交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2.財展或權利原繼承或受贈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去繼承時或受贈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3.開始徵收證券交易所得稅
4.個人出售土地之所得免課綜合所得稅
5.期貨交易所得稅停徵
6.出售房屋之所得,屬於財產交易所得稅,須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產交易所得: 納稅人非經常買進 賣出持有之財產,買賣或交換的增益
課稅情形,所得額計算:
1. 一般: 交易時成交價-原始取得成本-取得.改良.移轉資產之必要支出
2. 繼承贈與: 交易時成交價- 繼承贈與時價- 取得.改良.移轉產產之必要支出
目前所得計算
土地: 不計入
證券.期貨: 計入證所稅
房地: (售出-取得)* 房現值/ 房現值+土地現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