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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地政:土地登記概要#110606
科目:土地登記(概要、實務)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書狀換給登記及補給登記?土地法及土地登記規則之規定若何? 請試述之。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林鎧秈0922-019943(感謝阿摩,已是從業經紀人)

依據土地法第 79 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權利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一、說明:1. 書狀補給:權利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時,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登記,公告30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補給之。2. 書狀換給:前項書狀因損壞者申請換給新書狀。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二)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印鑑證明(申請書狀補給者檢附之。)

(五)損壞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權利書狀換給者檢附之。)

(六)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