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土地法第 79 條
土地所有權狀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因損壞或滅失請求換給或補給時,依左列之規定:
一、因損壞請求換給者,應提出損壞之原土地所有權狀或原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二、因滅失請求補給者,應敘明滅失原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地政機關公告三十日,公告期滿無人就該滅失事實提出異議後補給之。
權利書狀換給及補給登記
一、說明:1. 書狀補給:權利人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滅失時,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給登記,公告30日,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後補給之。2. 書狀換給:前項書狀因損壞者申請換給新書狀。
二、應備文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及登記清冊
(二)切結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申請人身分證明
(四)印鑑證明(申請書狀補給者檢附之。)
(五)損壞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權利書狀換給者檢附之。)
(六)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