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四條之規定,簽證係由我國外交部或駐外領使館、代表處、辦事處及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核發外國護照入境我國許可證明。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簽證的種類有四種 (一)禮遇簽證 (二)停留簽證 (三)居留簽證 (四)外交簽證。 依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六條之規定,持外國護照者,應持憑有效簽證來台,但外交部對特定國家國民有特殊需要,得給予免簽證待遇或准予抵達我國時申請簽證。進入我國時,應經過內政部移民署之查驗始得進入我國。(依入出國與移民法第四條之規定),因此外國人入境我國須得到有效簽證來台,並經由移民署查驗,使得合法入境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