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事項乃指地方自治團體依相關法規範在其行政範圍內,辦理屬於地方自治之事務,委辦規則則係由中央或上級所交辦之事務,茲就題意,分點說明: 一、自治事項定義: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其辦理之事務,負政策規劃、行政執行之事項。 二、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或上級法規等相關規定,在上級指揮監督下,執行其交付事項,辦理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負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兩者區別: (一)相同之處: 1.均屬地方辦理之事務,均具行政執行權。 2.均由地方以自己名義行之 3.所需人力皆由地方自行負擔 4.需依法辦理 5.均產生公法上法律關係 (二)相異之處: 1.自治事項多屬文化、藝術、休閒與中小型規模公共工程等;委辦事項多為管制性、秩序性任務。 2.自治事項具有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權,監督密度較小,自主裁量空間較大;委辦規則僅具行政執行權,監督密度較大,自主裁量空間小。 3.自治事項可制定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委辦事項僅得訂定委辦規則。 4.自治事項只能為適法性監督;委辦事項則得為適法性與適當性監督。 5.經費負擔需明定為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分擔、地方全額負擔。 6.自治事項若遭上級或中央侵害,得循行政爭訟或司法解釋進行救濟;委辦事項則無任何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