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98年 - 98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3607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9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何謂自治事項?其與委辦事項有何不同?試比較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Sky131498
自治事項,可分兩類,立法機關發動的自治條約,以及行政機關發動的自治規則,自治條約的效力高於自治規則,中央機關只得對兩者作適法性監督,而委辦事項,可制定委辦規則,中央機關可作適法以及適當的監督
詳解 提供者:Joe Salina
ㄊㄞ
詳解 提供者:望海斷月

自治事項乃指地方自治團體依相關法規範在其行政範圍內,辦理屬於地方自治之事務,委辦規則則係由中央或上級所交辦之事務,茲就題意,分點說明: 一、自治事項定義: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憲法或地方制度法得自為立法並執行,或法律規定應由其辦理之事務,負政策規劃、行政執行之事項。 二、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或上級法規等相關規定,在上級指揮監督下,執行其交付事項,辦理非屬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負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三、兩者區別: (一)相同之處: 1.均屬地方辦理之事務,均具行政執行權。 2.均由地方以自己名義行之 3.所需人力皆由地方自行負擔 4.需依法辦理 5.均產生公法上法律關係 (二)相異之處: 1.自治事項多屬文化、藝術、休閒與中小型規模公共工程等;委辦事項多為管制性、秩序性任務。 2.自治事項具有政策規劃及行政執行權,監督密度較小,自主裁量空間較大;委辦規則僅具行政執行權,監督密度較大,自主裁量空間小。 3.自治事項可制定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委辦事項僅得訂定委辦規則。 4.自治事項只能為適法性監督;委辦事項則得為適法性與適當性監督。 5.經費負擔需明定為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分擔、地方全額負擔。 6.自治事項若遭上級或中央侵害,得循行政爭訟或司法解釋進行救濟;委辦事項則無任何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