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別於傳統的層級管制,晚近發展出「治理」的概念,乃指公、私部門透過資源共享,共同完成地方上的事務。
地方制度法中亦有規範出跨區域事務的處理方式,茲就題意說明如下。
(一)跨區域治理的意涵:
1.定義:涉及跨越兩個以上地方自治團體之事務,並透過公、私部門資源共享、相互協調,共同完成之。
2.性質:包含夥伴關係、政策網絡、多元參與、強制性權力退化等。
(二)區域合作組織的設立方式:
1.規範於地方制度法第24條。
2.地方自治團體與其他地方自治團體合辦事業, 經有關地方議會或代表會通過後,得設組織經營之。
涉及管轄權限之移轉或調整者,地方自治團體應訂定或修正各該自治法規。
(三)跨區域事務的辦理方式:
1.依地方制度法第21條指出,地方自治事項涉及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
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2.依地方制度法24-1條指出,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
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
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
(四)跨區域事務之例子:
日前台北市、新北市曾建立雙北防疫合作交流平台,包括強化防疫旅館、捷運乘客超溫處理機制,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綜上所述,跨區域治理泛指透過區域內公、私部門的資源分享,共同處理跨區域之事務,
而區域合作組織的設立及跨域區事務的辦理,分別規範於地方制度法第24條、21條、24-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