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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8年 - 108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土地法規#78066
科目: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年份:108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土地法》第 212 條第 2 項之規定,區段徵收乃是「謂於一定區域內 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而民國 75 年《平 均地權條例》修訂時,於修法解釋欄中,則是將其定義為:「本質雖仍 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 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致近年來,輿論及學界時有廢除區段徵 收之呼聲,其理由何在?試申論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vikey3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