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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5年 - 105 警察升官等考試_警正_消防人員:消防預防實務(包括危險物品管理、火災原因調查、防火與防焰管理、消防安全設備)#58993
科目:消防預防實務
年份:105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規定,六類物品 製造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場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 的規定為何?當考量到製造場所中各種作業流程可能具有連接性,而無法空出「保 留空地」時,有何替代措施可以保有製程連續且兼顧安全?(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棠次郎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其外牆或相當於該外牆之設施外側,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如下:
一、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五十公尺以上:
(一)古蹟。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四目所列場所。
二、與下列場所之距離,應在三十公尺以上:
(一)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及第五目至第十一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三百人以上者。
(二)設備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目、第二款第三目及第十二目規定之場所,其收容人員在二十人以上者。
三、與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加油站、加氣站、天然氣儲槽、可燃性高壓氣體儲槽、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及其他危險性類似場所之距離,應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與前三款所列場所以外場所之距離,應在十公尺以上。
五、與電壓超過三萬五千伏特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五公尺以上。
六、與電壓超過七千伏特,三萬五千伏特以下之高架電線之距離,應在三公尺以上。
前項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及一般處理場所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
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處理數量及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六類物品製造場所或一般處理場所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三公尺以上;儲存量達管制量十倍以上者,四周保留空地寬度應在五公尺以上,但僅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四周保留空地寬度在三公尺以上者,不在此限。
前項場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於設有高於屋頂,為不燃材料建造,具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且與相鄰場所有效隔開者,得不受前項距離規定之限制:
一、僅製造或處理高閃火點物品且其操作溫度未滿攝氏一百度者。
二、因作業流程具有連接性,四周依規定保持距離會嚴重妨害其作業者
一般處理場所之作業型態、處理數量及建築物內使用部分之構造符合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者,不適用第一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