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如何劃定公告?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3條: 本法第五條第
一項所定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由國防部會同
內政部根據軍事設施安全需要,就重要軍事設
施所在地及其週邊地區劃定公告之。
(二)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有那 7 種?
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4條第1項: 前條重要
軍事設施管制區,依其性質分為左列七種:
1. 軍用飛機場。
2. 飛機戰備跑道。
3. 飛彈基地。
4. 永久性國防工事。
5. 具危險性之軍事訓練、試驗場地或阻絕設
施。 6. 具爆炸危險性之軍事工廠、倉庫及油泵站。
7. 軍用固定性重要通信電子設施。
第34條第2項: 前項管制區得設置檢查哨,由該
管軍事機關執行檢查、管制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