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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高等考試_三級_消防技術:消防法規#42755
科目:專技◆消防設備師(士)◆消防法規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消防法」,有關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承裝業營業登記申請規定為何?依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有關密閉強制供排氣式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 排氣管應符合那些規定?(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李彥儒
一 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應取得公司或商業登記, 且應於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備具「燃氣熱水器承裝業」營業項目,依 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檢附下列文件 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申請

詳解 提供者:水景頁

一、 依消防法第15之1條: 1 使用燃氣之熱水器及配管承裝業,應向直轄、縣(市)政府申請營業登記後,始得營業。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使用燃氣之熱水器之安裝 ,非經僱用領有合格證照者,不得為之。 2 前項承裝業營業記之申請、變更、撤銷與廢止、業務範圍、技術士之僱用及其他管理事項之 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熱水器及其配管之安裝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 第一項熱水器應裝設於建築物外牆,或裝設於有開口且與戶外空氣流通之位置;其無法符合者,應裝設熱水器排氣管將廢氣排至戶外。

二、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安裝標準第8條: 一、熱水器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上方 45公厘以上 側方 45公厘以上 前方 45公厘以上 後方 45公厘以上 二、不得使用非該熱水器附屬之零配件。 三、供(排)氣管及其頂罩之材質應為不銹鋼板(型號:SUS 304) 或具同等以上不燃性、耐熱性、耐蝕性者。 四、供(排)氣管與周圍可燃物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 │供(排)氣管 │排氣管 │供排氣管(排│ ├────────┐ │ │氣管在內供氣│ │供(排)氣管 │ │ │管在外之同心│ │與可燃物距離 │ │ │管) │ ├──────┐ │ │ │ │ │設置位置 \ \ │ │ │ ├─┬────────┼───────┼──────┤ │室│無隔熱材施工 │排氣管口徑一半│無距離限制。│ │內│ │以上。 │但不得與可燃│ │開│ │ │物接觸。 │ │放├────────┼───────┼──────┤ │空│有隔熱材施工 │隔熱材厚度在 │╲ │ │間│ │20 公厘以上者│ ╲ │ │處│ │,無距離限制。│ ╲ │ │ │ │但不得與可燃物│ ╲ │ │ │ │接觸。 │ ╲ │ ├─┴────────┼───────┼──────┤ │貫穿牆壁或樓板處 │無封堵措施或填│無距離限制。│ │ │塞隔熱材者,在│但不得與可燃│ │ │排氣管口徑一半│物接觸。 │ │ │以上。 │ │ │ ├───────┤ │ │ │以鐵製圓洞板封│ │ │ │堵或設置鐵板製│ │ │ │百葉窗者,在排│ │ │ │氣管口徑一半以│ │ │ │上。 │ │ │ ├───────┤ │ │ │以厚度 20 公厘│ │ │ │以上隔熱材包覆│ │ │ │者,無距離限制│ │ │ │。但不得與可燃│ │ │ │物接觸。 │ │ ├──────────┼───────┼──────┤ │天花板以上部分隱蔽空│以厚度 20 公厘│20 公厘以上│ │間處及貫穿牆壁或樓板│以上隔熱材包覆│ │ │處 │者,無距離限制│ │ │ │。但不得與可燃│ │ │ │物接觸。 │ │ └──────────┴───────┴──────┘ 五、排氣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承受本身重量、風壓及振動。 (二)各部分連接處及與熱水器連接處牢固裝接,廢氣不得有漏出之情形 ,且須設置支撐措施,其間隔在二公尺以下。 (三)管內不得設置防火閘門。 (四)不得與其他熱水器之排氣管共用。 (五)其位置易於檢查維修,設於天花板內者,天花板可拆卸,且能對全 部隱蔽部分施以檢查、維修及更換。 (六)有防止冷凝水倒流構造,且不得阻礙廢氣之排放。 (七)貫穿建築物外牆處採取防止廢氣回流至屋內措施。 六、供氣管符合下列規定: (一)能承受本身重量、風壓及振動。 (二)各部分與熱水器連接部分應牢固裝接,不得有使屋內空氣滲入之情 形,並有支撐措施,其間隔在二公尺以下。 (三)管內不得有防火閘門。 (四)不得與其他熱水器之供氣管共用。 (五)其位置易於檢查維修,設於天花板內者,天花板可拆卸,且能對全 部隱蔽部分施以檢查、維修及更換。 (六)有效開口面積不得小於排氣管面積。 七、供(排)氣管頂罩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於屋外,其開口部分有防止堵塞之構造。 (二)周圍不得有阻礙供(排)氣之障礙物體。 (三)排氣管頂罩開口部分與建築物開口部分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 │建築物開口方位 │ │ │ │ │ ├─────────┐ │ │ │ │ │ │距離(單位:公厘)│ │上 方│側 方│下 方│前 方│ ├────────┐│ │ │ │ │ │ │吹出方向 \\ │ │ │ │ │ ├───────────┼───┼───┼───┼───┤ │垂直面全方向 │600 │150 │150 │150 │ │ │以上 │以上 │以上 │以上 │ └───────────┴───┴───┴───┴───┘ (四)排氣管頂罩與周圍可燃物之距離符合下表規定: ┌───────────┬───┬───┬───┬───┐ │可燃物方位 │ │ │ │ │ ├─────────┐ │ │ │ │ │ │距離(單位:公厘)│ │上 方│側 方│下 方│前 方│ ├───────┐ │ │ │ │ │ │ │吹出方向 \ \ │ │ │ │ │ ├───────────┼───┼───┼───┼───┤ │垂直面全方向 │ 600 │150 │150 │150 │ │ │[300] │以上 │以上 │以上 │ │ │以上 │ │ │ │ ├───────────┴───┴───┴───┴───┤ │備註:標有【 】者係建築物裝有防熱板及使用不燃材料裝修│ │ 者之距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