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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科目: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之 1 規定,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 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 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予舉發人。然而,檢舉案件有何情形者, 不予核發獎金?(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nglu
  1.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2.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
    一、舉發人為稅務人員。
    二、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四、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五、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3. 第一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百分之二十,最高額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4.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舉發人依其他法規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稅捐稽徵機關以資格不符否准核發檢舉獎金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