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
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 申論題
申論題
試卷: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科目: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資訊
試卷:
111年 - 111 高等考試_三級_財稅法務: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109664
科目:
高考/三級◆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及稅捐稽徵法
年份:
111年
排序:
0
申論題內容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 49 條之 1 規定,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 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 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予舉發人。然而,檢舉案件有何情形者, 不予核發獎金?(1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Yunglu
第 49-1 條
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查明屬實,且裁罰確定並收到罰鍰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以收到之罰鍰提成核發獎金與舉發人,並為舉發人保守秘密。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核發獎金之規定
:
一、舉發人為稅務人員。
二、舉發人為執行稅賦查核人員之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
三、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發現而為舉發。
四、經前三款人員告知或提供資料而為舉發。
五、參與該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行為。
第一項檢舉獎金,應以每案罰鍰百分之二十,最高額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為限。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時,舉發人依其他法規檢舉逃漏稅捐或其他違反稅法規定之情事,經稅捐稽徵機關以資格不符否准核發檢舉獎金
尚未確定之案件,適用第二項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