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我國政府採購法第 39 條第 2 項之規定,受機關委託承辦採購案之規劃、設計、 供應或履約業務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 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請說明其立法宗旨,並檢討該規定所衍生之相關問 題。(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