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第15條之二規定,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妥相關資料如下:
1.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2.容器管理資料。
3.用戶資料。
4.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灌裝證明資料。
5.安全技術人員管理資料。
6.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7.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
8.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資料。
前項資料,零售業者應至少保存兩年,以備查核。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1規定
本法第15條之2第一項所稱定期向轄區消防機關申報,指於每年四月及十月消轄區消防機關各申報一次。
另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9條之3規定
本法第15條之2第一項第六款用戶安全檢查資料,包括用戶地址、檢測項目及檢測結果。
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容器管理資料 分罐裝業化氣體證明 工廠使用證明 商業登記證明 安全技術人員資料 公共意外責任險相關資料 資料須保存兩年供檢查
每年4月及10月申報 應備(容容用灌安用公中) 容器管理資料 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用戶資料 灌裝証明資料 安全技術人員資料 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公共安全意外險証明 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料
容器管理資料 容器儲存場所管理資料 安全技術人員資料 用戶安全檢查資料 用戶資料 灌裝證明資料 公共意外保險證明 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事項 申報日期:每年四月及十月,向當地轄區消防機關備查
消防法第15條之2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者應備妥相關資料 並定期申報 一、儲存容器場所管理資料 二、容器管理資料 三、用戶資料 四、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罐裝證明文件 五、安全技術人員資料 六、用戶安全資料 七、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資料 八、其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