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指下列場所 ㄧ.電影院.演藝廳.歌廳.舞廳.三溫暖 二.理容院.按摩場所.KTV.MTV.PUB 三.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 五.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公尺以上之餐廳 六.醫院.養老院 七.總樓地板面積兩百公尺以上之補習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五百公尺以上,且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 九.其他場所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 一、甲類場所 (一)、電影片映場所(戲院、電影院)、演藝場、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保齡球館、三溫暖。 (二)、理容院(觀光理髮、視聽理容等)、指壓按摩場所、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MTV等)、視聽歌唱場所(KTV等)、酒家、 酒吧、PUB、酒店(廊)。 (三)、觀光旅館、旅館。 (四)、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 (五)、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餐廳。 (六)、醫院、療養院、榮譽國民之家、長期照顧服務機構(限機構住宿式、社區 式之建築物使用類組非屬 H-2之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 老人福利機構(限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之長期照顧機構、安 養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限托嬰中心、早期療育機構、有收容未滿 二歲兒童之安置及教養機構)、護理機構(限一般護理之家、精神護理之 家、產後護理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 及短期照顧者)、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限提供住宿或使用特殊機具 者)、啟明、啟智、啟聰等特殊學校。 (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八)、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構) (九)、其他經中央處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
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並對其特性分析,範圍如下: 一 供公眾使用: 一、影藝休閒場所:電影院、舞廳、三溫暖等 二、視聽休閒場所:ktv、mtv、pub、酒吧等 三、旅館住宿場所:觀光旅館、旅館 四、醫療場所:醫院、療養院、養老院 五、其他公告場所 二 一定規模以上(總樓地板面積): 一、百貨商場、超級市、遊藝場在500m2以上 二、餐廳在200m2以上 三、補習班、訓練班在200m2以上、或學校 四、工廠、機關在員工30人以上,500m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