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用之規定:
1. 稅捐規定之準用: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
2. 納稅義務人之準用:稅捐稽徵法第50條規定:「本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稅者)外,於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本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準用之。」
(二)不准用之規定:
1. 稅捐規定之不準用:稅捐稽徵法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2. 納稅義務人之不準用:稅捐稽徵法第50條規定,本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稅者)不在準用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