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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8388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現行稅捐稽徵法的內容,請說明有那些項目「準用」與「不準用」有關稅捐之規定? (10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黃如琳

(一)準用之規定:

1.    稅捐規定之準用:稅捐稽徵法第49條規定:「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

2.    納稅義務人之準用:稅捐稽徵法第50條規定:「本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除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稅者)外,於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本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準用之。」

(二)不准用之規定:

1.    稅捐規定之不準用:稅捐稽徵法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2.    納稅義務人之不準用:稅捐稽徵法第50條規定,本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稅者)不在準用之規定。

詳解 提供者:106高普財稅正額雙榜

第49條(稅捐規定之準用)


  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短估金及罰鍰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法有關稅捐之規定。但第六條關於稅捐優先及第三十八條關於加計利息之規定,對於罰鍰不在準用之列。

第50條(納稅義務人規定之準用)


  本法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規定,除第四十一條規定外,於扣繳義務人、代徵人、代繳人及其他依本法負繳納稅捐義務之人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