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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衛生行政:衛生法規與倫理概要#66803
科目:衛生法規與倫理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 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 品採取何種管理措施?同時於第 5 條規定,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 件發生時,應採取那些管制措施?(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無限希望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條規定(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之採行、風險評估及諮議體系之建構) 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   前項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應召集食品安全、毒理與風險評估等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組成食品風險評估諮議會為之。   第一項諮議體系應就食品衛生安全與營養、基因改造食品、食品廣告標示、食品檢驗方法等成立諮議會,召集食品安全、營養學、醫學、毒理、風險管理、農業、法律、人文社會領域相關具有專精學者組成之。   諮議會之組成、議事、程序與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食品衛生安全事件,必要時得依風險評估或流行病學調查結果,公告對特定產品或特定地區之產品採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二、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條(主管機關實施必要管制措施應包含事項)   各級主管機關依科學實證,建立食品衛生安全監測體系,於監測發現有危害食品衛生安全之虞之事件發生時,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前項主動查驗、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包含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及揭露資訊,並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

詳解 提供者:Shiang Jiun Lin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條第5項: 中央主管機關對重大或突發性的食品衛生安全事件須採取以下措施: (1) 限制或停止輸入查驗、製造及加工之方式或條件。 (2) 下架、封存、限期回收、限期改製、沒入銷毀。 第五條 第一項: 各級主管機關應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第二項: 上述主動查驗,並發布預警或採行必要管制措施, 包括主管機關應抽樣檢驗、追查原料來源、產品流向、公布檢驗結果並公開資訊,令食品業者自主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