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 1.變質或腐敗 2.未成熟而有害人體食物 3.有毒或有含害人體健康之物質或異物 4.有染病原生物或經過流行病學調查認定屬造成食品中毒病因 5.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6.受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其含量超過安全容許量 7.饞偽或假冒 8.逾有效日期 9.從未有於國內供作飲食且未經證明為無害人體健康 10.添加未經過中央主管許可之添加物
總結: 前項第五款.第六款 殘留農藥或動物用藥安全容許量及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汙染安全容許量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定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害人體物質包括雖非疫區而近十年內有關發生\"牛海綿狀腦病\"或新型庫賈氏症病例之國家或地區牛隻隻頭骨.腦.眼睛.脊髓.絞肉.內臟及其他相關產品 國內物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中鎖定安全容許殘留乙型受體素之肉品導致中毒案例時,應立即停止乙型受體素之肉品進口國內經確認有因食用致中毒之個案,政府應照護責任協助向廠商請求損害賠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