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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99年 - 99 專技高考_都市計畫技師: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法規#29589
科目:技師◆都市計畫與區域計畫法規
年份:9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依據都市計畫法有關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 變更使用之土地,請扼要說明有那些基地條件之規定?(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Chen Child
十二、都市計畫農業區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區位,應以鄰近已發展地區或規劃為發展區者優先,且土地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計畫、省轄市計畫及縣轄市計畫地區:不得小於三公頃。 (二)鄉街計畫、鎮計畫及特定區計畫地區:不得小於五公頃。 申請人擬興辦之事業計畫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或申請變更土地四周因下列情形致無法擴展者,得不受前項面積規定之限制: (一)為河川、湖泊或山崖等自然地形阻隔者。 (二)為八公尺以上之既成或計畫道路或其他人為重大設施阻隔者。 (三)為已發展或規劃為發展區所包圍者。 十三、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形狀應完整連接,連接部分最小寬度不得少於三十公尺。但為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分隔者,視同完整連接。 十四、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應臨接或設置八公尺以上之聯外道路,且該聯外道路須有足夠容量可容納該開發所產生之交通需求。 十五、依本規範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不得位於下列地區: (一)重要水庫集水區:凡現有、興建中、規劃完成且核定,做為供民生用水者或集水區面積大於五十平方公里之水庫或離槽水庫者為重要水庫;其集水區範圍依各水庫治理機關認定之管理範圍為標準,或大壩(含離槽水庫)上游全流域面積。 (二)相關主管機關依法劃定或相關法規規定禁止開發之土地(詳如附表)。 十六、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如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之範圍者,應依自來水法之規定管制。基地污水排放之承受水體如未能達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公告該水體分類之水質標準或河川水體之容納污染量已超過主管機關依該水體之涵容能力所定之管制總量者或經水利主管機關認為對河防安全堪虞者,不得開發。 前項土地所在之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如已依法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者,並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如尚未依法公告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之地區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但在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劃定公告前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或基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且無污染貽害水源、水質與水量行為之虞,經提出廢水三級處理及其他工程技術改善措施,並經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送經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一)距離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之範圍,區內禁止水土保持以外之一切開發整地行為。 (二)取水口上游半徑一公里內集水區及下游半徑四百公尺,區內禁止水土保持以外之一切開發整地行為。 (三)距離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以外之水源保護區,其開發管制應依自來水法之規定管制。 十七、第十六點水岸緩衝區所指河川及水體之認定基準如下: (一)河川:指河川(溪流)之主流、支流,及支流上一級之支流;至支流上一級之支流之認定方式,以內政部出版之二萬五千分之一之經建版地形圖上有標示河(溪)名,且級序應為“2”(包含2)以上者。 (二)水體: 1.河川已築有堤防者,以堤防為準。 2.未築堤防,而已依水利法第八十二條公告有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者,以公告線為準,水道治理計畫線及堤防預定線皆已公告者,以堤防預定線為準。 3.未築堤防且未公告水道治理計畫線或堤防預定線者,以該溪流五年洪水頻率所到之處為準。 十八、申請變更使用之土地,若位於自來水淨水廠取水口上游豐水期水體岸邊水平距離一千公尺以內,且尚無銜接至淨水廠取水口下游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暫停受理都市計畫之變更。但提出上述系統之設置計畫,且已解決該系統所經地區之土地問題者,不在此限,其設置計畫並應優先施工完成。 前項土地如位於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依第十六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