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消防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試述:消防設備士的資格取得方式及執行業務之工 作項目內容。(25 分)
詳解 (共 10 筆)
詳解
取得方式:中華民國國民經由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士。
執行業務工作項目內容
1裝置: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測試功能,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驗報告書。
2檢修: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托檢查各類場所的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檢修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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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七條: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士)考試及格,並依法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士)。
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應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送請消防機關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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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設備士須經由國家考試取得
(二).執行業務:
1.檢修及申報
2.保養及更換消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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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格取得方式: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合格者,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取得消防設備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士。
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合格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考試合格之證明文件及申請書,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證書。
2.執行業務之工作項目:
消防法所定之裝置、檢修由消防設備士為之。
裝置:於消防設備施工完成後所應進行之設備勘驗與性能測試。
檢修:於受各場所管理權人之委託進行消防設備之檢驗,甲類場所每半年執行一次,甲類以外之場所每年執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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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七、八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士)未達定量人數前,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士)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士)。
詳解
消防法第七、八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設置消防安全設備,其設計、監造由消防設備師為之,裝置、檢修由消防設備師(士)為之。 前項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於消防設備師(士)未達定量人數前,由現有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員或技術士暫行為之;期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消防設備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 中華民國國民經消防設備師(士)及格,並領有消防設備師(士)證書者,得充消防設備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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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辦登錄,始得執行業務。(修 正條文第二條) 二、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執行業務方式。(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 三、不予許可登錄及註銷登錄之情事。(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二) 四、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自登錄日起應定期接受講習或取得累計積分之訓 練方式。(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五、直轄市、縣(市)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不得拒絕消防設備師或 消防設備士加入公會。(修正條文第十四條之四) 六、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違反本辦法者,由主管機關命其停止行為或限期 改善。(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一至第十七條之二) 七、消防設備師公會或消防設備士公會拒絕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加入者, 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修正條文第十七條之三) 八、排除暫行從事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人員加入消防設備師 或消防設備士公會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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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八條規定
1...中華民國國民經考選部考試及格必領有消防設備士合格證書者..得充當之
2...須具備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機關申請...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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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消防設備士考試合格並領有合格證書者 消防設備士 進行 裝置 檢查工作 裝置 : 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進行功能測試,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功能測試報告書 檢查 : 受委託到各地檢修消防安全設備,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