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
罰則:
1. 民眾於禁菸場所吸菸,處新台幣2千~1萬元罰鍰。
2. 業者未依規定設置禁菸標示者,處新台幣1萬~5萬元罰鍰,期限內未改正得連續處罰。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教育場所、醫護社福機構、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交通工具、危險物品儲放場所、金融郵電機構、室內運動場所、教學會議場所、娛樂場所、消費場所、工作場所、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
| 第15條 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 第16條 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 |
1.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 2.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 3. 醫療、護理機構、其他醫事及社會福利機構 4. 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5. 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 6. 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 (ex. 加油站、爆竹工廠、化學原料廠等) 7. 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 8. 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 9. 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 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10. 歌劇院、電影院、視聽歌唱業或資訊休閒業 及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內場所 11. 旅館、商場、餐飲店或其他供公眾消費之室內場所。 但於該場所內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半戶外開放空間之餐飲場所、雪茄館、下午九時以後開始營業且十八歲以上始能進入之酒吧、視聽歌唱場所,不在此限。 12. 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 13. 其他供公共使用之室內場所及經各級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ex. 大樓樓梯間、公共廁所) | 1. 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2. 室外體育場、游泳池或其他供公眾休閒娛樂之室外場所。 3. 老人福利機構所在之室外場所。 4. 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及交通工具。 |
| 應於所有入口處設置明顯禁菸標示,並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如:菸灰缸、打火機、熄菸筒等。 | 1. 應於所有入口處及其他適當地點,設置明顯禁菸標示或除吸菸區外不得吸菸意旨之標示;且除吸菸區外,不得供應與吸菸有關之器物。 2. 吸菸區之面積不得大於該場所室外面積二分之一,且不得設於必經之處。 |
參考資料: 菸害防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