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為公務機關,故審議重點應依預算法第49條之規定辦理。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為作業基金之分基金,故審議重點應依預算法第50條後段之規定辦理。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為營業基金,故審議重點應依預算法第50條前段之規定辦理。
預算法第49條:
預算案之審議,應注重歲出規模、預算餘絀、計畫績效、優先順序,其中歲入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收入為主,審議時應就來源別決定之;歲出以擬變更或擬設定之支出為主,審議時應就機關別、政事別及基金別決定之。
預算法第50條: 特種基金預算之審議,在營業基金以業務計畫、營業收支、生產成本、資金運用、轉投資及重大之建設事業為主;在其他特種基金,以基金運用計畫為主。
**(下圖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