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自於高點公職解析
(一)未來承諾之授權性質與繼續經貴較為相近。
1.依預算法第7條規定:
稱未來承諾之授權者,謂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於預算當期會計年度,得為國庫負擔債務之法律行
為,而承諾於未來會計年度支付經費。
2.依預算法第5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稱經費者,調依法定用途與條件得支用之金額。經費按其得支用期問分左列三種:
二、繼續經費,依設定之條件或期限,分期繼續支用。
(二)依預算法第8條第一項規定:
政府機關於末來四個會計年度所需支用之經貴,立法機關得為未來承諾之授權。
(三)依預算法第8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承諾之授權,應以一定之金額於預算内表達。
(四)依預算法第9條規定:
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内之支出者,應於預算書中列表說明;其對國庫有重大影響
者,並應向立法院報告。
(五)未來承諾之授權性質與繼續經費相似,除應依預算法第8條第二項規定表達外,倘符合繼續經費其預算
應依預算法第39條規定編製:繼續經費預算之編製,應列明全部計畫之內容、經費總額、執行期間及各
年度之分配額,依各年度之分配額,編列各該年度預算。
惟因擔保、保證或契約可能造成未來會計年度內之支出僅為未來『可能』之支出,因尚待特定事項或條
件發生,故另以參考表表達,其預算數額不計人總預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