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分」與「一般處分」區別實益:
1.適用法條定義不同:
「行政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1項規定
「一般處分」:依據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規定
2.內容不同:
「行政處分」:具體、確定
「一般處分」:具體、特定
3.相對人範圍不同:
「行政處分」:特定
「一般處分」:雖非特定,但可得確定其範圍者
4.法效持續性不同:
「行政處分」:一次完成
「一般處分」:一次完成,但物的處分完成後,相關者之權義關係可能反覆發生
5.救濟途徑不同:
「行政處分」:對於「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訴願,針對「違法」之行政處分得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處分」:與行政處分情形相同。
6.區別實例:
「行政處分」:如建築許可
「一般處分」:如將雙向道之道路改為單行道
(二)「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區別實益與近年實務標準:
以所表示內容「是否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而定」,
換言之,有准駁的意思表示為行政處分,否則為觀念通知。
(三)「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認定上有困難時,由以下標準作為判斷依據:
1.是否具有法效性
2.是否具有強制性
3.若違反是否有相關之罰則
一、行政處分之對象為具體之對象;一般處分之對象,只要為所得特定之人即可,未必為具體對象。另外,對於公物之設定、變更及撤銷亦屬於一般處分。例如:交通警察於路口以手術指揮路上行車、縣政府將某條道路設定為人行步道。 二、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區別: 1.行政處分具有法律效果,而觀念通知則無。 2.行政處分具有強制性,觀念通知僅為訊息之提供,僅供參考位有強制性。 3.人民對於行政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得循行政救濟途徑(訴願、行政訴訟〉;若認為觀念通知違法不當,則無法循舊途徑。 三、行政處分與觀念通知之判斷依據: 1.是否具有強制性 2.若違反是否有相關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