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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概要#90937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個人出售合於課徵房地合一稅規定之房屋、土地,在那些情形下,可免 納所得稅,請依所得稅法規定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逆行的刺蝟頭

第 4 條之 5
Ⅰ.前條交易之房屋、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納所得稅。但符合第一款規定者,其免稅所得額,以按第十四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計算之餘額不超過四百萬元為限:
一、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
(一)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持有並居住於該房屋連續滿六年。
(二)交易前六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三)個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於交易前六年內未曾適用本款規定。
二、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
三、被徵收或被徵收前先行協議價購之土地及其土地改良物。
四、尚未被徵收前移轉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Ⅱ.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土地、土地改良物,不適用第十四條之五規定;
其有交易損失者,不適用第十四條之四第二項損失減除及第二十四條之五第一項後段自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