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別部分: 1. 甲部分 偷渡,即是未經許可入國,依入出國及移民法(下稱移民法)第74條規定,未經許可入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居抑或併科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因為偷渡屬於刑事罰,此部分偵訊完後要移請檢察官偵辦。另未經查驗入國部分,違反移民法第4條第1項及第84條規定,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但因刑事罰吸收行政罰,故依違反未經許可入國之結果。 2. 乙部分 有逾期停留事實,依違反移民法第85條地4款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處罰之。 (二)共通部分: 二人非法工作部分:依就業服務法規定處理。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勞工局處理之。 (三)甲有移民法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情形,但因其涉及刑事案件,為第36條第1項但書「其涉有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應先通知司法機關」所明定,甲必須由司法機關決定驅逐出國之時間點。 (四)乙因違反同法第1項第6款「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工作」及第8款「未申請延期」,得強制驅逐出國。但第36條第2項有言,取得居留資格者,強制出國前,應組成審查會審查之,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故題目乙為逾期在臺,不清楚是否有無居留事實,仍應考量此點。 (五)逕行強制驅逐出國之情形為第36條第2項之以下規定: 1. 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 2. 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 3. 依其他法律應限令出國。 4. 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