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
行政中立法第16條規定公務人員違反本法,應按情節輕重,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其涉及其他法律責任者,依有關法律處理之。
(二)立場
行政中立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策,服務人民。
(三)態度
行政中立法第4條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四)角色行政中立法第5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