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務員迴避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為防止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親朋好友徇私舞弊,而對其任職與執行公務等做出之事前限制性措施;茲就我國相關法律分述如下: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2)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3)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本法係避免私相授受,而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2.公務員服務法
(1)公務員執行職務時,遇有涉及本身或其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行迴避。
(2)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除規定利益衝突之迴避外,該旋轉門條款係為避免在職者為謀離職後之利益,而濫用職權為己鋪路,於離職後,動用在職時所建立之人脈或其他影響力而有圖利行為。
3.公務人員任用法:各機關長官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關任用,或任用為直接隸屬機關之長官。對於本機關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任用。
本規定乃在避免機關長官利用權勢,任意安插私人,所用非人,敗壞官常。但於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接任前,本機關已任用三親等以內血(姻)親者,非濫權而私相授受,自不在此限。
(二)舉例說明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某甲為某機關秘書室主任乙之兄長,並有經營文具店,遂請乙將所有文具相關之小額採購交某甲提供,乙從之並令採購承辦人配合辦理。
2.公務員服務法
某丙任都發局局長,其好友丁為該局委託規劃設計案之承攬商,爰暗示請丁將自己所屬宗親會所有之土地規劃為商業區,且於標案驗收時給予方便,相關回扣約好於丙離職後以其他名義交付,以掩人耳目;於離職後,即任丁公司之採購經理,並動用在都發局任職時所建立之人脈關係,獲取原任職機關之各項採購情報。
3.公務人員任用法
某戊為某機關副首長,於該機關首長出國期間,代為決行,任用其媳婦(一等姻親)為本機關科室主管。